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省、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学生联合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院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院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学院团委的领导。学院团委受党委委托,承担本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院学生活动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院团委审查同意,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学院团委,团委也可以委托学生会或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四条 学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学院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学院团委自行制定。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学院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院团委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学院团委审核和批准,并按照《云南省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院团委审查通过。学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院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向学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天内报学院团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四十二条 院团委社部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比表彰一批“99905银河官网十佳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学院团委也会定期对学院所属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和评比。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和指导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99905银河官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共青团99905银河官网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机构根据云南省和我院的相关社团组织管理规定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