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成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工作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工作人员由校属部门、学院或巡察人才库中选配或抽调,实行“一轮一编组”,“一次一授权”。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受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开展巡察工作;
(二)研究处理巡察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三)按规定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问题。
(四)向巡察办报送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报告等巡察工作材料。
(五)加强对巡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调整、回避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