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来源:保卫处 | 发布时间:2024/06/06 14:52:37 | 点击:


云南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保障学校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生、教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学校全面负责、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网格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学校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学校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教育机构消防工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区域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责任;明确消防工作负责职能处(科)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及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在职培训内容,与日常安全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教学内容,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四有”(即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有场地)要求,全面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

(三)督导下级部门、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定期分析本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火灾及火灾隐患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

(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履行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制定本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学校各内设机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学校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还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同统筹、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四)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按规定和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消防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治理;

(六)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要求,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育、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每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七)按照已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定期组织消防巡查检查、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实施对本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定期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督促各岗位各环节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准确确认,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坚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1次,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一条 学校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的工程,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办理备案抽查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场地,设置影响火灾扑救的障碍物。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中小学校、幼儿园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从严控制,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构)筑物、分隔房间。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

(二)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应保持常闭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四)平时需要设置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五)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并符合规范要求,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

(六)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和幼儿园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在建筑物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十一)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楼,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设施和门禁系统,必须保证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两种方式开启。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查情况记录卡;

(二)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和实验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三)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四)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五)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七)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八)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送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教育机构应制定控制室消防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控制室消防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以上证书方可上岗;

(二)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在室内显著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三)控制室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接到火警信号后,值班人员必须以最快方式确认;

(五)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六)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四)非冷光源照明设备周围与可燃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电缆井应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变配电室、电缆井和管道井内放置可燃物品;

(七)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

(八)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停放充电区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室内,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有人居住的窗外、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

(三)严禁在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

(四)厨房灶具用火期间禁止离人,油烟管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须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严格执行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在整改期间,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对消防部门和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并将隐患整改复函送达消防部门和教育部门;

(五)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制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5.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安排专人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具备条件的,可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建有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其装备配备、人员组成等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教育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每日至少1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1次。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控制室、厨房、配电房、地下空间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在位履职;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五)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六)校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重点部位定期检查情况;

(六)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七)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八)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和防火防爆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明确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巡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单位管理分工,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器材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机构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教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新上岗、转岗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操作规程;

(四)火灾隐患的辨识、检查方法和整改措施;

(五)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针对在校学生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选送下列人员接受消防部门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或者委托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进行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建立消防演练制度。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等各项保障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第二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微型消防站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单位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火灾扑救;

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消防部门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定期组织开展训练演练,做到发生火灾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1分钟快速响应、3分钟有序组织疏散、5分钟初起火灾扑救力量到场扑救。

第三十一条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正确报火警;

(二)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五)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火灾现场之前,当班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后,应当主动报告火灾相关情况,移交灭火指挥权,协助消防救援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消防部门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前,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未经消防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清理现场和移动、销毁火场中任何物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主动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和相关资料、物品。

第三十六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章  检查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自我评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应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估。内容包括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检查、巡查、自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教育培训和应知应会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情况等。评定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对所属学校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一批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单位,检查结果纳入学校领导考核内容。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各地各校应自觉遵守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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